1.0 目的 為規范倉儲管理,提高本部門各級作業人員的操作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本部門各級作業人員的個人修養、工作態度與服務意識,減少作業失誤和差錯,做到獎、懲分明;同時激勵和指導本部門各級作業人員不斷改進工作,提升作業效率與作業品質,并逐步形成以績效為中心的管理體系,確保倉儲作業有章可行,特制定本辦法。 2.0 范圍 適用于本部門倉管員、叉車司機、搬運工。 3.0 職責 3.1 部門經理設定月度考核目標及考核細則。 3.2 倉庫主管負責宣導與監督,并依據實際情況提出修訂意見。 3.3 各級作業人員嚴格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可依據實際情況提出修訂意見。 4.0 內容 4.1 考核原則 4.1.1 公開原則:考核人要向被考核人明確說明績效考核的標準、流程及方法,確保績效考核的透明度。 4.1.2 客觀性原則:績效考核要以確立的目標和崗位職責為依據,對被考核人的評價應避免主觀臆斷。 4.1.3 開放溝通原則:在整個績效考核過程中,目標設定、過程督導、考核結果及提出改進方向等環節均應進行充分的交流與溝通。 4.1.4 差別原則:考核結果分優、甲、乙、丙、丁五個等級,并按正態分布強制區分。各等級對應比重及等級定義如下 4.1.5 發展原則:通過績效考核的約束與競爭,促進個人與團隊的不斷發展,提升本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人與被考核人都應將績效管理作為提高績效的重要手段,并作為管理者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 4.2 考核目標 4.2.1 月度倉儲安全事故為零。 4.2.2 月度倉儲環保事故為零。 4.2.3 月度倉儲裝、卸及收、發、存作業差錯為零。 4.2.4 月度客訴及其他投訴為零。 4.3 考核細則 4.3.1 工作態度與工作紀律: 4.3.1.1 未按規定著裝進入作業區域,扣5分/人.次。 4.3.1.2 工作期間玩游戲或干與工作無關的事務,扣5分/人.次。 4.3.1.3 無故脫崗、離崗、睡崗,扣5分/人.次。 4.3.1.4 未經請示帶無關人員進入崗位,扣5分/人.次。 4.3.1.5 做事拖拉或消極怠工,經主管指出后仍不改進,扣5分/人.次。 4.3.1.6 對主管安排的工作不予執行,還頂撞主管,扣10分/人.次。 4.3.1.7 工作期間謾罵同事,扣15分/人.次。 4.3.1.8 工作期間發生打架、斗毆,扣30分/人.次。 4.3.1.9 上班前有喝酒,不允許進入工作崗位,強令其休假,同時扣30分/人.次。 4.3.2 團結協作、溝通協調與崗位素質: 4.3.2.1 在工作期間不配合公司其他部門而收到投訴,經查證屬實,扣10分/人.次。 4.3.2.2 在收料時有意刁難送貨人而收到投訴,經查證屬實,扣10分/人.次。 4.3.2.3 在發貨裝車時,有意刁難提貨人員而收到投訴,經查證屬實,扣10分/人.次。 4.3.2.4 在工作配合當中,有意推諉或借故離開而影響工作進度,扣10分/人.次。 4.3.2.5 主管(含)以上領導交辦的工作未能如期完成,且無合理理由,扣10分/人.次。 4.3.2.6 在工作中有意制造一些不利于團隊發展的言論,經查證屬實,扣10分/人.次。 4.3.2.7 在工作中,因操作不當而損壞物品,扣10分/人.次。 4.3.2.8 誣告、毀謗而影響團隊建設,經查證屬實,扣20分/人.次。 4.3.3 操作能力與管理能力: 4.3.3.1 在收、發料過程當中,因工作不認真造成錯誤,情節輕微者,扣5分/人.次。情節較嚴重者,扣15分/人.次。情節嚴重者,扣30分/人.次。情節特別嚴重者,扣50分/人.次。 4.3.3.2 在收、發料過程當中,因指揮不當,造成輕微事故者,扣10分/人.次。造成較嚴重事故者,扣30分/人.次。造成嚴重事故者,扣50分/人.次。造成特別嚴重事故者,扣100分/人.次。 4.3.3.3 在收、發料作業完成后,未及時清理場地衛生,扣10分/人.次。 4.3.4 工作質量與工作效率: 4.3.4.1 查庫時,發現物品擺放凌亂,扣5分/人.次。發現倉庫各類記錄未及時更新,扣5分/人.次。發現賬、物不符,扣15分/人.次。 4.3.4.2 每天上班后,發現倉庫衛生未按要求進行清掃,扣10分/人.次。 4.3.4.3 工作信息未及時回復,影響工作者,扣10分/人.次。 4.3.4.4 因工作失誤引起客訴,情節輕微者,扣20分/人.次。情節嚴重者,扣50分/人.次。 4.3.4.5 在工作中,因操作不當,造成泄漏而未及時處理與上報,扣20分/人.次。 4.3.5 學習能力與專業知識: 4.3.5.1 利用空擋時間主動學習與工作有關的知識,獎5分/人.次。 4.3.5.2 在工作中發揮專業知識改善作業流程,因而提高工作品質與效率,獎15分/人.次。 4.3.5.3 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因而提高工作品質與效率,獎15分/人.次。 4.3.5.4 在工作中,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能及時處理與上報,獎20分/人.次。 4.3.5.5 能有效利用空間,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庫容,獎15分/人.次。 4.3.5.6 在處理突發性事件上,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獎20分/人.次。 4.4 考核方式 4.4.1 考核人必須以對工作負責、對公司負責和對被考核人負責的態度進行考核,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考核針對的是被考核人的工作績效表現。對被考核人的考評應以發展和提高被考核人的工作績效和工作能力為目標。考評過程應進行良好的溝通,考核人應讓被考核人了解考核結果后在考核表上簽名,以示了解。同時,被考核人也可提出自己的看法。 4.4.2 考核人對被考核人的工作績效進行總結,并根據被考核人有待改進的地方,提出改進與提高的期望與措施。同時共同制定下期的績效目標。 4.4.3 被考核人自評。主管對被考核人進行系統的考核。部門經理對被考核人進行最終的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告知被考核人簽字確認。 4.4.4 被考核人對最終考核結果有申訴權。首先可當面口頭向部門經理申訴,如認為部門經理處置不當,可書面向公司人事部提出書面申訴。 4.4.5 主管在考核過程中,如發現有打擊報復或弄虛作假,經查核屬實,由部門經理書面報告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4.6 被考核人書面向公司人事部提出申訴后,人事部有權進行核查。如申訴屬實,由人事部按公司相關規定對部門經理提出行政處罰;如申訴不失,由人事部按公司相關規定對申訴人提出行政處罰。 4.4.7 被考核人連續三次被考核為“丁”,部門經理有權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與被考核人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 4.4.8 被考核人當月無故曠工1天(含)以上或請事假、病假合計超過10天(含)以上,不參與考核,績效為零。 4.4.9 被考核人當月發生重大安全或環保事故,績效為零。 4.5 考核的作用 4.5.1 月度評先積極分子的依據。 4.5.2 年度評選先進員工的依據。 4.5.3 員工調薪的依據。 4.5.4 員工職務晉升的依據。 4.6 考核時間與考核分值 4.6.1 每月3號前,主管將考核結果上報給部門經理。 4.6.2 考核總分值為100分,超過100分按100分計。 4.6 附件 4.6.1 《員工日常考核登記記錄表》 4.6.2 《員工考核表》 4.6.3 《員工考核申訴表》 5.0 引用文件(略) 6.0 應用表單 (略) |